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事业发展,发挥水文工作在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生态保护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管理,推进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对《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省建设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具体措施。
6、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安全,以及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专门的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旨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所涉及的沿线区域,指的是本省向南水北调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条例详细规定了各项防治措施,以确保调水水质安全。首先,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菏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5、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6、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为确保南水北调工程的水质安全,以及沿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定了专门的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旨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规定,南水北调工程所涉及的沿线区域,指的是本省向南水北调输水水系汇水的区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证调水水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流域,是指济宁市、枣庄市、泰安市、莱芜市、菏泽地区向南四湖汇水的区域。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南四湖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第三条 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